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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章保明、张爱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章保明,张爱凤,威海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于春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职员。被告:章保明。被告:张爱凤(系章保明之妻)。被告:威海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坚,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章保明、张爱凤、威海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