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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5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3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张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