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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刘兰梅,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中段。被执行人:刘兰梅,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锋,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兰梅、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