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98号原告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北山。法定代表人王嘉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93元,由乌海市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