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玮与马箭华、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玮,马箭华,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徐玮,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马箭华,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晖,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受理徐玮申请执行马箭华、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1351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420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182.5元,已经扣划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曾广春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