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述志、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述志,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43号申请人王述志,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3332-7。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关于王述志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述志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人工工资及工程款10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