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时佳伟、李雪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佳伟,李雪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佳伟,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雪婷,女,1996年7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佳伟、李雪婷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津01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时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雪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时佳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佳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时佳伟、原审被告人李雪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时佳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佳伟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