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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龙泉杨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权,杨俊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初819号原告白龙权,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俊学,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原告白龙权诉被告杨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龙权和被告杨俊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龙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被告因农业生产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2分计算利息,同年12月末还款。被告的妻子王志艳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2000.00元的欠据一份,其中包含2015年当年的利息2000.00元,逾期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2000.00元。杨俊学承认白龙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龙权借款本息合计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杨俊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龙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