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出生日期1989年4月2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6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7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十日;2015年4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2016年1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40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自己驾驶的鲁B×××××黑色奇瑞轿车载吴某去青岛购买冰毒,在去青岛的路上,陈某在车内容留吴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23日前后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B×××××黑色奇瑞轿车载吴某至青岛市市北区冠县路附近找王某购买冰毒后,在车内容留王某、吴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3人次。被告人陈某系自首,有前科。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