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与蒋登高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蒋登高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899号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27屋。负责人:武广韬,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飞荣,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登高,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现住定边县。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蒋登高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以被告蒋登高已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