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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宏宇与江丽娜、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宇,江丽娜,马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991号原告:孙宏宇,男,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江丽娜,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马力,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宇与被告江丽娜、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