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忠诉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北厍路86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440号中粮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男,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依,女,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6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忠、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及范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5,517.08元。刘忠的主要理由为:其于2012年4月14日进入我爱我家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一职后,一直勤恳工作,从未请过事假或迟到早退,也未出现过差错。2016年5月9日,法务部主管丁某电话通知其调岗至客服部担任客服专员,工作内容和薪资都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表示不同意调岗。但其2016年5月10日上班时,丁某强行收掉其工作必须物件,其ERP登录账户已经暂停与工作有关的功能。丁某并警告其不许再次出现在XX路XX号XX楼法务部,要么去客服部,要么离职。2016年5月11日其再次去XX路XX号XX楼法务部上班,但已无法进入办公区域上下班及完成任何工作事项。我爱我家公司单方调岗调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无权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我爱我家公司强行收取其工作相关物品、封其工作网络账号、恐吓并禁止其再出现在办公区域以及从2016年6月起未支付其任何工资等行为已经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单方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故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辩称,当时因市场遇冷,不需要太多法务人员,其公司才将上诉人刘忠调整到客服部,其公司还与刘忠说可以去任何业务部门上班,但刘忠没有去。因刘忠没有到岗上班,所以其公司未再发放刘忠2016年5月之后的工资。其公司从未解除刘忠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刘忠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4日,刘忠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5年6月30日,刘忠在后勤部门担任职能岗位工作,基本工资3,200元,另有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根据各个岗位确定),根据公司业绩情况,每个岗位将设不同奖金,并根据各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成绩核发奖金,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6月30日止。刘忠实际在法务交易部工作,担任法务专员,每月基本工资4,500元,另有绩效奖金。2016年5月9日,法务主管通知刘忠工作岗位调整至客户服务部。次日,刘忠通过微信与总经理周某周某系,周某表示没有让刘忠离职,并表示“买卖单量好了”会让刘忠回原岗位,刘忠表示要去做业务,周某表示同意。2016年5月11日,刘忠通过微信与副总经理应某和俞某联系,应某和俞某均否认让刘忠离职。刘忠正常出勤至2016年5月10日,此后未上班。我爱我家公司为刘忠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2016年5月16日,刘忠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其绩效奖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刘忠2012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绩效奖金25,840元、2016年5月1日至5月11日绩效奖金3,120元,对刘忠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刘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517.08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忠主张我爱我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向其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刘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刘忠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原审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我爱我家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忠2012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绩效奖金25,840元;二、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忠2016年5月1日至5月11日绩效奖金3,120元;三、驳回刘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刘忠以被上诉人我爱我家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该解除行为违法为由,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其相应赔偿金。但就刘忠所提供证据而言,无法认定我爱我家公司存在其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原审法院基于此而对刘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故对刘忠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鸿代理审判员 顾 颖审 判 员 孙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