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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穆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穆某,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穆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4)平民一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