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穆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穆某,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穆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4)平民一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