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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平与被告高兆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高兆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672号 原告刘和平,男。 被告高兆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高兆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兆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对被告高兆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和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