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照红、谢亚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照红,谢亚珍,姚建元,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尚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贺照红(又名贺兆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谢亚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姚建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卫希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尚喜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照红、谢亚珍与被执行人姚建元、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尚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稷执字第2015-2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尚喜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扣划需要,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喜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