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照红、谢亚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照红,谢亚珍,姚建元,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尚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贺照红(又名贺兆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谢亚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姚建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卫希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尚喜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照红、谢亚珍与被执行人姚建元、稷山县建元建材有限公司、尚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稷执字第2015-2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尚喜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扣划需要,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喜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