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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伏桂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伏桂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伏桂,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2016年4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伏桂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伏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伏桂申请撤���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伏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伏桂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松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