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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邱爵涌、邱振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爵涌,邱振珠,邱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爵涌,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振珠,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中柱,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振珠、邱中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振珠、邱中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邱爵涌人民币298,000元,但被执行人邱振珠、邱中柱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振珠、邱中柱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邱中柱的闽G×××××号、闽G×××××号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邱中柱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邱振珠、邱中柱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巫凌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