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恢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云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云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民,陈亦雄,孙美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66927。法定代表人江舟,系行长。被执行人云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杨柳河工业园区二期北区块,机构组织代码:05551092-1。法定代表人陈伟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民,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亦雄,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孙美兰,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云和京驰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民、陈亦雄、孙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告,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变更申请人的申请书。经审查,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告真实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