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876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3876号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西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沈浒路588号新未来花园32幢108室二楼。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均,该公司员工。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芝灵药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采芝灵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合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清场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5-27号房屋交还原告;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20000元及滞纳金7287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126575.34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按每日767.12元计算至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止)。审理中,原告因被告已支付拖欠租金2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金额调整为83790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之后按每日210元计算至房屋交付原告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5-27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年租金140000元,半年一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起诉时被告尚拖欠20000元租金未付,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又不清场将房屋交还原告,请求依法裁判。被告采芝灵药房未作答辩。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5-27号建筑面积合计832.81平方米房屋1996年登记所有权人苏州市蔬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性质为单位产权。后苏州市蔬菜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并入苏州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房屋由苏州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合顺公司经营管理。2014年12月18日,合顺公司与采芝灵药房续签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合顺公司将上述房屋内沿街一层东约145平方米部分出租给采芝灵药房,经营项目为药品,租赁期限一年,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年租金140000元,上半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下半年租金在2015年6月18日付清,合同期满后如采芝灵药房需要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合顺公司,对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如采芝灵药房经签订合同生效后,逾期缴纳租金按天以租金总金额140000元的0.5%支付合顺公司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满一个月以违约原因而终止合同,且采芝灵药房期满停租或期内退租后,应及时将经营场所撤清交还合顺公司,逾期不返还合顺公司的,合顺公司有权收取日租金二倍的滞留金等。合同签订后,合顺公司依约交付上述租赁房屋给采芝灵药房经营使用。2016年5月13日,合顺公司称致函采芝灵药房称采芝灵药房尚有拖欠租金20000元未支付,在接函后十日内付清约定租金、二倍房租标准房屋使用费以及滞纳金,并返还房屋。审理中,合顺公司称采芝灵药房于2016年7月22日已支付拖欠房屋租金20000元,但至今仍使用上述租赁房屋,未向合顺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抄告单复印件一份、苏州物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函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续签关于苏州市西中市25-27号内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交付租赁房屋给被告经营使用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租金义务,且合同约定如需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本案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已按该约定通知原告,因此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未及时履行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腾清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5-27号内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租金20000元,因被告在诉讼期间于2016年7月22日已支付给原告,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拖欠租金20000元的逾期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实际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整合同约定标准,逾期缴纳租金按日以租金总额140000元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以半年租金70000元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迟延支付20000元与原告诉请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额以租金20000元为基数、自应付之日后2015年6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2016年7月22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酌情认定为1249元,原告主张超出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以年租金140000元双倍标准,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占有使用费,本院认为按前述理由,按合同约定年租金140000元的1.3倍标准为基数,自合同期届满后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超出此计算方式的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采芝灵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清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5-27号房屋内沿街一层东约145平方米租赁房屋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后返还给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二、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1249元。三、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以年租金140000元的1.3倍为标准、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被告苏州市采芝灵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合顺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潘宇容审 判 员 杨 钧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