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杜存良、颜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键,杜存良,颜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陈键。被执行人:杜存良。被执行人:颜学勤。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杜存良、颜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杜存良、颜学勤共结欠原告陈健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5年11月29日前归还原告。二、如被告杜存良、颜学勤未按照上述第一条中的约定归还借款,则应支付原告陈健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被告杜存良、颜学勤负担,于2015年11月29日前支付原告陈健。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于2016年7月7日裁定终结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杜存良、颜学勤名下登记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98号爱汀花园43幢XXX室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得以参与分配获得钱款,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834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杜存良、颜学勤名下苏州市相城区阳的一处房产一案中,分得116154元,其中执行费3175元,执行款112979元。故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12979元;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辛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