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明华、李素玲与耿明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华,李素玲,耿明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44号原告:耿明华,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李素玲,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靖江市。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明合,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华、李素玲与被告耿明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明华、李素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明华、李素玲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明华、李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明华、李素玲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