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华诉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程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662号原告:李国华,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被告:程永良,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原告李国华诉被告程永良民间借贷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 勇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