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2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余款违约金及仲裁费14818元。本院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违约金及仲裁费14818元,现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