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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凌寒与肖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寒,肖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65号申请人马凌寒,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曙光路北段,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肖骁,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公民身份号码:53XXXXXXXXXXXXX。申请人马凌寒与被执行人肖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