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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4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滕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2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8149-1。法定代表人黄振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滕芳,女,1981年02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丽江豪庭*幢****房。案由:追偿权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章民二初字第4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由申请人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于章江新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号)。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于章江新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