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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涛与王耀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王耀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住吉林省。被执行人:王耀广,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王耀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王耀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姜涛工程款人民币2.7万元;驳回原告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