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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周震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周震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837号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6681-8,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封文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震宇,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震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震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震宇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4元(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