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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旧体育场内)。法定代表人:杨成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469号。法定代表人:徐立,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曾口头约定本案合同发生纠纷,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曾口头约定本案合同发生纠纷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且本案诉争标的额未达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莆田市城厢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李 章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