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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国燊与李成刚、马小龙、田彦伟、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终13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龙,陈国燊,李成刚,田彦伟,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龙,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玉海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石卫东,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燊,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戴伟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跃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成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审被告:田彦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审被告: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湖公园内)。法定代表人:黄炳华。上诉人马小龙与被上诉人陈国燊、原审被告李成刚、田彦伟、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马小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国燊赔偿41265.2元。二、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补充清偿义务。三、驳回陈国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元,由马小龙负担。判后,马小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小龙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陈国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国燊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审判决无异议。原审被告李成刚、田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小龙提交了与李某的会见笔录及情况说明,拟证明马小龙与陈国燊在签订赔偿调解书时已经说好是一次性了结。被上诉人陈国燊质证认为:不认可马小龙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签订赔偿调解书时没有说好一次性了结。原审被告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并不清楚案件发生过程。原审被告李成刚、田彦伟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李成刚、田彦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为陈国燊与马小龙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是否完全免除马小龙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马小龙与陈国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争取从轻处理,取得陈国燊的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对于“放弃追究马小龙民事赔偿责任”的意思在协议书中未作明确表示,现陈国燊向马小龙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属于马小龙的合法权利。马小龙在原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二审提交的李某的会见笔录、情况说明均不能证实陈国燊相对于马小龙的民事赔偿权利已全部予以处分。故原审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马小龙对陈国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广州市新领域娱乐有限公司对马小龙承担15%的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马小龙还需向陈国燊赔偿41265.2元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马小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由上诉人马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