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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忠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68号被执行人:柳忠银,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柳忠银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柳忠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忠银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自觉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3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