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七,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七,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宝珠,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王文七申请执行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宝珠银行存款5386000元。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