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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成六与何月凤、郦建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六,何月凤,郦建伟,淮安市欣明置业有限公司,周江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381号原告:李成六,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江,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月凤,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郦建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欣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77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江泽,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李成六与被告何月凤、郦建伟、淮安市欣明置业有限公司、周江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成六负担。审 判 长  陈顺元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虹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