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爱勤、胡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勤,胡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爱勤,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胡玉敏,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高爱勤与胡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胡玉敏可供执行的财产,高爱勤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爱勤的债权为41358.88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