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547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1日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路某某,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生,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路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路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路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郝延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