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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孙晋良与魏庆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晋良,魏庆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晋良,男,生于1954年7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何东升,剑阁县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庆兴,男,生于1962年1月3日,汉族,自由职业,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再审申请人孙晋良与被申请人魏庆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82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晋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玉秀审判员  李晓东审判员  苟军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