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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美玉、洪礼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美玉,洪礼德,庄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5号申请人郭美玉,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死者洪义力之妻)。委托代理人许泽滨、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礼德,男,192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死者洪义力之父)。被申请人庄梅珠,女,193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死者洪义力之母)。申请人郭美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礼德开设在石狮市兴业银行账号为62×××15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洪礼德、庄梅珠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洪义力(2003年12月12日死亡),洪义力生前与二被申请人共同生活。1980年5月26日以被申请人洪礼德名义申请取得建设位于新华新村120号房屋。2017年因石狮第一实验小学扩建之需,将该房屋列为折迁对象,二被申请人私自与石狮市镇中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石狮市镇中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欲将申请人及子女应得的安置补偿款欲拔入被申请人洪礼德开设在石狮市兴业银行账号,申请人就拆迁补偿款应得部分与二被申请人协调无果。现申请人欲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礼德开设在石狮市兴业银行账号为62×××15的存款。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2349183元为限。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美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