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宁与刘子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宁,刘子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584号原告:施宁,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子悦,男,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施宁与被告刘子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施宁于2017年4日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宁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