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回执字第0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宇川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冀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宇川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冀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483-2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宇川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冀南。呼和浩特市宇川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李冀南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呼青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有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朝民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