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曹强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强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强利,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强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洁、被告人曹强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曹强利酒后驾驶渝XXX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玻璃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强利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1。被告人曹强利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曹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乙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曹强利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强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强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强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