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国敏与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敏,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687号原告:杨国敏,女,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负责人:吉长根。原告杨国敏诉被告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吉长根提供了南召县教育局印刷厂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与被告名称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免收。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