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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国敏与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敏,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687号原告:杨国敏,女,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负责人:吉长根。原告杨国敏诉被告河南省南召县教育委员会印刷厂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吉长根提供了南召县教育局印刷厂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与被告名称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免收。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