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810号申请人: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49023-8。住所:昆明市武成路天昊大厦19楼B-1。法定代表人:高英。被执行人:肖琼,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肖琼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