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扣恭、陈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扣恭,陈金勇,勤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720号申请执行人:许扣恭,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勤建才,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扣恭与陈金勇、勤建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勇、勤建才尚欠申请执行人许扣恭赔偿款人民币8806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