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诉被告表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表成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315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正珍委托代理人:隋晓庆被告:表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诉被告表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即3283元,由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农工商联合公司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