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志英与重庆嘉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英,重庆嘉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999号原告杨志英,女,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王虹,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瑞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两江名居同荣路53至99号单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56M23Q。负责人杨春。委托代理人冯金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英诉被告重庆嘉瑞医院(普通合伙)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杨志英负担。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