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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陈邦相、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陈邦相,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847号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卢海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刚,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陈邦相,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安阳。被告: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住所地安阳工学院内。负责人:曹卫飞。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邦相、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立案。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快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浴池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