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与杨绪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杨绪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083号原告: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来庆,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燕波,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绪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泰市。原告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与被告杨绪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来庆、殷燕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绪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烟款51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被告购买原告香烟,欠货款51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起诉。被告杨绪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被告杨绪同购买原告香烟,欠货款5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楼德圣醇超市宏图烟60条、金额5100元杨绪同”。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香烟,欠原告货款51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拒不支付此笔货款无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绪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楼德镇圣醇百货超市货款5100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51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