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理事长。被执行人: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庄延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庆云天赞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债务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执字第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