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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治、邱金宁等与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治,邱金宁,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307号原告:谢治,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邱金宁,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181046933。法定代表人:黄贵。原告谢治、邱金宁诉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谢治、邱金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治、邱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治、邱金宁承担。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活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