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全顺与山西华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顺,山西华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198号原告:张全顺,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被告:山西华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南段35号。法定代表人:纪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原告张全顺与被告山西华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顺以无法获得证据支持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张全顺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