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再终字第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明玉与利嘉实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正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再终字第98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1对上诉人陈明玉与被上诉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公司、被上诉人福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工程处、原审第三人黄典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榕民再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榕民再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页第八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十三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二十三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五页第二、三行“黄萌龙”补正为“陈明玉”、第二十四行“陈明玉、”补正为“陈明玉、陈萌松”;第六页第十六行“陈明玉”补正为“陈萌松”;第七页第十一行“陈萌”补正为“陈仁贤”、第十四行“陈明玉”补正为“陈仁贤”;第八页第二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十二、十三行“1#楼604单元”补正为“3#楼201单元”;第十一页第五行“与”补正为“于”;第十二页第十六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十五页第一行“603单元”补正为“201单元”;第十六页第二十二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第十七页第二、三行“利嘉公司、拆迁工程处”补正为“陈明玉”、第十行“7760元”补正为“3500元”、第十三行“(2010)”补正为“(2011)”、第十五行“11月”补正为“10月”、第十七行“人民”补正为“人民法院”;第十八页第四行“陈萌杉与拆迁工程处”补正为“原审原被告”、第十七、十八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十九页第七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十一行“1000000元”补正为“100000元”、第十七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二十二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二十一页第三、四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十七行“陈萌杉”补正为“陈仁贤”;第二十二页第十三行“陈明玉”补正为“陈萌松”、第十九行“人的《合约书》补正为“人签订的《合约书》”;第二十七页第十一行“陈萌杉”补正为“陈明玉”。审 判 长 邱 平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婧婧 微信公众号“”